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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使用(处理)方针

World ECREDIT重视会员每个人的个人信息保护;为了遵守「关于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等的法律」及信息通信部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制定并实施几项有关保护个人信息的方针;若变更个人信息使用方针时变更事项告示在World ECREDIT网站上。
World ECREDIT通过个人信息使用方法告知,会员提供的个人信息被利用的用途和方式以及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所采取的措施。

(株)NICE信用评价信息(以下称为‘公司’)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为了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并迅速和圆满地处理相关的苦衷,如下制定•公开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第1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公司为了如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正在处理的个人信息不能用于其他方面,若变更利用目的,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应采取得到特别同意等必要措施.

1. 网站会员加入和管理
以确认会员加入意思、根据提供会员制服务所需本人的识别•认证、维持•管理会员资格、根据限制性本人确认制执行本人确认、防止服务的不当利用、处理未满14岁儿童的个人信息时确认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各种告知•通知、苦衷处理等为目的来处理个人信息.

2. 财货或服务的提供
以配送物品、提供服务、发送合同书•缴款书、提供资讯、提供所需服务、本人认证、年龄认证、费用结算•理算等为目的来处理个人信息.

3. 处理苦衷
以确认民事人身份、确认民事事项、为调查事实联络•通知、通报处理结果等为目的来处理个人信息.

第2条(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公司处理如下个人信息项目.
  .必需项目 : 姓名、ID、密码、电话号码、邮件地址
  .选择项目 : 职位
  .在利用网络服务过程中如下的个人信息项目将自动生成并被收集.
  - IP地址、COOKIE、服务利用记录、访问记录、不良利用记录等

第3条(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有期间)
①公司在法令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有.
利用期限内或者在从信息主体收集个人信息时获得同意的个人信息保有•利用期限内处理•保有个人信息。对如下信息,在如下所示的期限内保存.
1) 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
- 商品广告记录: 6个月
- 合同或订阅撤销、付款和商品等供应方面的记录:5年
- 消费者投诉或纠纷处理记录: 3年

2) 通信秘密保护法
- 用户电信开通时间、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用户号码等: 1年
- 计算机通信,互联网日志记录: 3个月

3) 电子金融交易法
- 电子金融交易记录: 5年

第4条(个人信息的第3者提供)
公司对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在第1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规定的范围内处理,只有符合信息主体的同意、法律的特别规定等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的情况下才能向第3者提供个人信息。

第5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
公司在没有获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将客户的信息委托给外部企业。以后在必要的情况下,向客户通知委托对象和委托业务内容,必要时将获得事前同意。

第6条(信息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使方法)
①信息主体对公司可随时行使下面各项有关个人信息的保护权利。
1. 要求阅览个人信息
2. 有错误等时要求更改
3. 要求删除
4. 要求停止处理
②根据第1项行驶权利时可对公司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传真(FAX)等进行,对此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
③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错误等提出改正或删除要求时,公司在改正或删除之前不能利用或提供个人信息。
④行使有关第1项的权利时可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被委任者等代理人来行使。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执行规则附录第11号样式提交委任状。
⑤信息主体不能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令和侵害公司正在处理的信息主体本人或他人的个人信息和私生活。

第7条(个人信息的销毁)
①公司对个人信息超过保有期限的、达成处理目的等不再需要个人信息时应及时销毁个人信息。
②虽然从信息主体得到同意的个人信息超过保有期限或达成处理目的,但根据其他法令需要继续保存个人信息时,将对相应的个人信息移到其他的数据库(DB)或保管场所。
③ 个人信息销毁程序及方法如下:
1. 销毁程序
公司选定发生销毁事由的个人信息和得到公司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批准后销毁个人信息。
2. 销毁方法
公司对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保存的个人信息利用不能恢复记录的技术方法进行销毁;对以纸制文件记录•保存的个人信息利用粉碎机粉碎或焚烧方法进行销毁。

第8条(个人信息安全性确保措施)公司为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采取如下措施。
1. 管理措施:树立•执行内部管理计划、定期员工教育等。
2. 技术措施:管理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等访问权限、设置访问控制系统、固有识别信息等的加密、安装保安程序。
3. 物理措施:控制电算室、资料保管室等的访问。

第9条(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①公司总管和负责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业务,为了处理个人信息和信息主体的投诉处理及赔偿损失等,如下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所属:企业信息事业总部
姓名:金钟润, 李三荣
职责:任员

▶ 个人信息保护担当部署
部署名:企业信息事业室 客户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02-3771-1002>, <1234@nice.co.kr>

②信息主体对在利用公司的服务(或事业)时发生的所有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咨询、投诉处理、赔偿损失等的事项,可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和负责部门署咨询。公司对信息主体的咨询应及时给予回复和处理。

第10条(权益侵害救济方法)
信息主体可向如下机关咨询关于个人信息侵害的受害救济、咨询等。
下面的机关是独立于公司的机关,当对公司的有关个人信息的投诉处理、赔偿损失的结果不满意或需要更详细的帮助时,请咨询。

▶个人信息侵权举报中心:(无区号)118 (privacy.kisa.or.kr)
▶大检察厅:(无区号)1301(www.spo.go.kr)
▶警察厅:(无区号)182 (ecrm.cyber.go.kr)

第11条(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变更)
该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从2024. 6. 27日开始适应;当增加、删除和修正内容时,将通过网址公告事项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