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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条款

请务必阅读下面的利用条款.
第 1 条 (目的)
本条款的目的是规定为申请信用评估的委托人(以下称为'甲方')向(株)NICE行用评估信息(以下称为'乙方')委托'甲方'的信用状态评估,及'乙方'在评估时应相互遵守的各种事项和利用条件及程序.

第 2条 (用语的定义)
本条款中使用的用语的定义如下.
1. 'WORLD ECREDIT服务'指‘乙方’评估‘甲方’委托的信用评估,并通过网络提供的服务或指‘乙方’提供的信息服务.
2. 'ID'和'密码'指‘甲方’在利用'WORLD ECREDIT服务'时为了‘甲方’的识别和确认由‘乙方’赋予或‘甲方’选择的文字和数字的组合.
3. 企业信用评估(以下称为'信用评估')指对评估对象企业的经营状态, 金融上债务的适时偿还能力等综合的信用状态进行评估和规定等级, 该基准由‘乙方’规定.
4. '公告事项'指‘乙方’向‘甲方’通过 'WORLD ECREDIT服务'公告的内容.

第 3条 (条款的范围和变更)
1. 通过随附在本条款或附件的内容及'WORLD ECREDIT服务'的'公告事项'公告的内容为本条款的一部分,具有效力.
2. ‘乙方’可在事后变更条款的内容,在变更条款内容的情况下,将要变更的内容登载在'WORLD ECREDIT服务'的'公告事项'中, 公告2周后条款内容的变更将发生效力.

第 4条 (WORLD ECREDIT服务利用申请和批准)
1. 关于'WORLD ECREDIT服务'的利用,可通过在http://world.ecredit.co.kr网站加入会员和通过书面或电算网制作、提交信用申请书,并获得‘乙方’的批准后进行.
2. ‘乙方’在‘甲方’加入会员的同时应向‘甲方’赋予固有的'ID'和'密码'.
3. ‘甲方’若变更加入会员时记载的事项,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 5条 ('ID'和'密码'等的管理)
‘甲方’应管理好'ID'和'密码',以确保不会泄漏给第3方, 因管理的疏忽发生的'信息服务'的不当利用等损害时,应对其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 6条 (WORLD ECREDIT服务利用的限制)
1. ‘甲方’不能对通过'WORLD ECREDIT服务'检索的资料进行复印、复制和改造及提供、销售和泄漏给第3方
2. 除了从‘乙方’获得事前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以外,‘甲方’不能将检索的资料储存、保存在电算设备中
3. 虽然有上述第1项、第2项的规定,关于‘甲方’本人的资料不受利用的限制

第 7 条 (信息的提供)
‘乙方’认定服务利用所需的各种信息和为宣传‘乙方’销售的其他商品和服务,可通过电子邮件、一般邮件、SMS、电话等方法向‘甲方’发送资料

第 8 条 (信用评估手续费)
‘甲方’应在申请的同时向‘乙方’支付评估手续费全额, 手续费的基准遵循‘乙方’规定的基准

第 9 条 (信用评估所需时间)
等级评估所需的时间指从‘甲方’应提交的资料最终受理日起到信用评估等级确认书交付时为止, 这段时间原则上以10个营业日为基准

第 10 条 (信用评估等级基准日)
信用评估等级基准日指‘乙方’最终赋予信用等级的日期,基准遵循‘乙方’规定的基准

第 11 条 (信用评估协助事项等)
1. ‘甲方’在‘乙方’进行信用评估时应提交如下各号所需的资料.
① ‘甲方’按照‘乙方’的样式制作的企业实况表
② ‘甲方’最近3年的财务报表
③ ‘甲方’最近4个季度增值税申报书复印件
④ 其他‘乙方’邀请的资料
2. 当‘乙方’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邀请关于信用评估的各种资料的提交、阅览、解释等时,‘甲方’应给予相应的回应.
3. 在‘乙方’进行信用评估时邀请与‘甲方’的管理层或职员面谈的情况下,‘甲方’应给予相应的回应
4. ‘甲方’在提交资料、进行说明等时应保持内容的真实性,对认定能够影响信用评估的资料和信息,在‘乙方’没有特别邀请的情况下也应提交
5. 当‘甲方’因提供伪造或存在重大错误的资料、信息等而使‘乙方’蒙受有•无形损害时,‘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 当‘甲方’因提供伪造或存在重大错误的资料、信息等而使‘乙方’的信用评估出现缺陷,并使收到该信用评估结果的一方向‘乙方’提起诉讼时,‘甲方’应承担防御所需的所有费用,在‘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应向‘乙方’赔偿损害

第 12 条 (实查)
当‘乙方’为信用评估对‘甲方’的总公司、工厂所在地等进行实查时应事前向‘甲方’通报日程, ‘甲方’应提供业务场所、调整面谈日程等提供各种便利

第 13 条 (信用评估结果的通知和再审查)
1. 当‘甲方’对信用评估结果有异议时,可在收到通知日起1营业日以内,随附记载要旨和事由的书面证明资料邀请再审查(限于1次).
2. 再审查所需时间为自收到最终证明资料起5营业日以内. 但根据双方的协议可延长.
3. 根据再审查,‘乙方’评估的信用评估等级的基准日可以变更.

第 14 条 (信用评估等级的有效期限)
1. ‘乙方’评估的‘甲方’的信用评估等级的有效期限为自评估日起1年,不能超过自财务基准日起1年零6个月.
2. 在有效期限结束前,当‘乙方’认定‘甲方’的信用状态出现变动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已评估的信用评估等级或停止、取消效力

第 15 条 (信用信息/评估等级的查询和利用)
1. ‘乙方’在进行信用评估时,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从全国银行联合会或‘甲方’交易的金融机关等收集和使用‘甲方’的金融交易状况等的资料, 并可将收集的资料或经过分析、加工的资料提供给全国银行联合会.
2. 在第1项的情况下,当为了收集资料需要‘甲方’的书面同意等时,‘甲方’应允许‘乙方’为收集资料采取必要的行为等.
3. ‘乙方’可将‘甲方’的信用评估信息和等级提供给相应的公共机关,作为公共机关政策决定的参考资料.
4. ‘甲方’同意第1项、第3项规定中‘乙方’的行为,对此不能向‘乙方’或资料提供机关提出任何异议.

第 16 条 (信用评估等级确认书使用的限制)
1. ‘甲方’不能将‘乙方’交付的信用评估等级确认书用于规定以外的用途和提交处.
2. 在‘甲方’未将公共机关提交用信用评估等级结果提交给调达厅及其他国家需要机关传送等级相关信息的情况下不能使用公共机关提交用信用评估等级确认书.

第 17 条 (信用评估的拒绝或取消等)
1. 当‘乙方’因如下各号的事项判断难以实施公平的信用评估时,可向‘甲方’要求相应的改正.
① ‘甲方’的提交资料为伪造的或存在错误的情况
② ‘甲方’未履行第8条(信用评估手续费)、第11条(信用评估协助事项)和第12条(实查)义务的情况
③ 对‘乙方’向‘甲方’提出的关于信用评估协助的要求,‘甲方’未提供或‘甲方’因没有客观根据的一般主张延迟信用评估业务的情况.
2. 在对第1项的改正邀请‘甲方’没有另行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况下,‘乙方’可以拒绝信用评估或停止、取消已审定的信用评估等级的效力.
3. ‘乙方’对因第2项的信用评估拒绝等原因产生的各种事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 18 条 (公告和各种规定的遵守义务)
1. ‘乙方’在未获得‘甲方’的事前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将如下各号的资料提供给第3方或向一般人公告.
① ‘甲方’的财务报表上的财务信息和相应的分析、加工的资料;
② 关于‘甲方’的经营状况、业绩、展望、销售状况等的一般事项;
③ ‘甲方’的信用评估等级和评估意见(包括等级变更、停止、取消内容及其原因).
2. ‘乙方’对从‘甲方’收到的资料和信息应根据'关于信用信息的利用和保护的法律’等相关规定来管理.

第 19 条 (禁止邀请返还提交资料)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关于信用评估的资料一概不返还.

第 20 条 (保守机密)
‘乙方’应尽心尽责管理收到的与信用评估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第 21 条 (信用评估的撤回和手续费的返还)
1. ‘甲方’在申请信用评估和支付手续费后,包括支付日在内营业日基准2日内可以撤回申请,此时‘乙方’应返还已支付的全额手续费.
2. 包括信用评估手续费支付日在内,营业日基准3日以后不能撤回信用评估申请.
3. 在因‘甲方’的情况或归责事由取消申请或根据第17条‘乙方’采取拒绝信用评估等措施的情况下,‘乙方’不返还已收取的评估手续费.
4. 在根据‘乙方’的情况解除本申请的情况下,‘乙方’应返还已收取的评估手续费.

第 22 条 (损害赔偿等的责任)
1. ‘乙方’进行的信用评估的目的是对‘甲方’的商业交易的信用能力进行客观和公正的评估, 并非保证‘甲方’的信用.
2. ‘乙方’只在关于信用评估业务方面出现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限于从‘甲方’收到的评估手续费的范围以内.

第 23 条 (合约的成立和撤销)
1. 在‘甲方’同意条款和委托评估时合约即成立.
2. 本合约因一方当事人不得已的情况可通过获得对方同意撤销.
3. 当根据第17条采取拒绝信用评估等措施的情况下,本合约在没有特别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也可视为自动终结.

第 24 条 (免责事项)
1. 因天灾疾病、国家紧急情况、火灾等不得已的事由中止提供'WORLD ECREDIT服务'时,‘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因未执行第4条3项的通知使‘甲方’蒙受损失时, ‘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 ‘乙方’为了确保'WORLD ECREDIT服务'的准确性应竭尽最大的努力, 但对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不陈述任何内容和提供保障, 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但, 因乙方侧(包括履行辅助者和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并非如此.
4. 在因系统的障碍延迟或终止提供信息的情况下,‘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但, 当这种系统上的障碍是因为‘乙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时并非如此.
5. 因第3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提供的信息与事实不符时,‘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 对‘甲方’利用本合约提供的信息进行的判断或行为结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 关于公共机关提交用信用评估书等级传送,’甲方’有义务提出传送邀请,因‘甲方’未向’乙方’提出传送邀请导致评估基准日变更,对由此出现的问题‘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 25 条 (约定的补充)
对本条款中未规定的事项,应通过相互协商决定.

第26条 (履行辅助者等的责任)
各当事人的使者、代理人、批准人、受托人、任职员及其他履行辅助者的行为被视为各当事人的行为.

第 27 条 (协议管辖)
关于与本条款相关的合约诉讼,以管辖‘乙方’所在地的法院或首尔中央地方法院为准.
第28条 (通知等)
1. 基于本条款的合约和各相关当事人的意思,在书面形式的意思表示到达最初签约时对方当事人的地址时即发生效力.
2. 本合约的当事人在合约签署后变更地址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该事实.
3. 因变更地址的当事人不履行第2项的义务,在对方当事人不知晓地址变更事实的情况下,基于本条款的合约的通知将从记载意思表示的书面通知被发往变更前地址日起2天后即发生效力.

第29条 (信用诊断书的转换)
当转换为信用诊断书的公共机关提交用和企业提交用信用评估时, 转换的信用评估等级基准日为‘乙方’最终赋予信用等级的日期,基准遵循‘乙方’规定的基准. 此外,转换时发生的手续费的基准遵循‘乙方’规定的基准.

第30条 (公共机关提交用信用评估的传送)
根据‘甲方’向向调达厅和其他公共机关传送公共机关提交用信用评估书, 传送邀请只能通过‘乙方’的WORLD ECREDIT 网站进行.此外,因‘甲方’在评估基准日当日未邀请传送,导致出现评估基准日变更问题,‘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负责)
1. 本条款自公告日期发生效力.
O 电脑信息的收集
WORLD ECREDIT企业信用评估在访问WORLD ECREDIT企业信用评估期间,每当邀请页面时电脑就会收集特定的技术信息. 该信息由电脑的网络浏览器或ActiveX控制器收集,包括IP地址、运营体系、网络浏览器软件、硬件系列号码、 网络界面卡的MAC地址等.
WORLD ECREDIT企业信用评估只在 <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目的> 公告的范围内利用会员的个人信息, 不能超过该范围向他人或其他机关提供.
但利用者本人许可的情况或根据相关法规和合法程序,政府机关提出要求的情况除外.
当以WORLD ECREDIT企业信用评估的会员加入时可随时阅览或修改登记的本人个人信息. 在阅览和修改个人信息的情况下,点击 <修改会员信息> 即可直接阅览或修改, 或向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发送E-mai邀请采取措施.
当会员因个人信息的错误邀请修改时, 在修改完成前不能利用相应的个人信息. 会员可随时阅览或修改个人信息, 变更的信息从变更程序完成时开始即适用.
WORLD ECREDIT企业信用评估为了防止个人信息因黑客等非法泄漏,除了企业的一流保安公司提供的保安解决方案以外,只能通过WORLD ECREDIT企业信用评估的保安解决方案来努力保护会员的个人信息.
但,除了这种WORLD ECREDIT企业信用评估的努力以外,会员个人应自觉努力防止自己的信息被第3方误用. 会员个人为了高效地保护本人的个人信息,首先应适当地管理自己的密码. 只有知道ID和密码的本人才可以接近个人信息,对密码等的保密责任应由使用者本人承担. 如果使用者本人泄漏了本人的密码,对此WORLD ECREDIT企业信用评估不承担任何责任.
WORLD ECREDIT企业信用评估将尽最大努力保护个人信息.
本公司为信用信息业者,根据相关法令等,如下准备和执行关于个人信息提供的合法收集和利用的个人信用信息管理ㆍ保护政策,并努力提供先进的信用信息服务.

1. 个人信用信息的合法收集和利用及保护的最终责任由理事会和经营阵承担.
2. 运营总管个人信用信息管理•保护业务的"个人信用信息管理•保护人"制度,对全社保有的信用信息进行不当利用的检测,以维持准确性.
3. 当向其他公司提供客户信用信息时,签署包括信用信息的利用和违规时制裁内容等在内的"保安管理约定",并随时检测约定的履行事项.
4. 当从其他金融公司收到修改内容时,将自修改邀请通报日起2周内给予回复,并尽全力维持准确的信用信息.
5. 为了防止信用信息的误用•滥用,自动按照职位•业务赋予个人会员信息查询权限.
6. 为了防止电算管理的个人信用信息向外部泄漏,准备和执行技术•物理的保安对策.

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
所属: 信息事业总部
姓名: 赵成泰
职位: 职员
电子邮件: kisline@nice.co.kr
咨询电话: 02-3771-1700

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
所属: IT部
姓名: 姜金锡
职位: 部长
电子邮件: kisline@nice.co.kr
咨询电话: 02-3771-1700

您同意利用条款吗?     同意 不同意

同意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
(株)NICE信用评价信息(以下称为‘公司’)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为了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并迅速和圆满地处理相关的苦衷,如下制定•公开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第1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公司为了如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正在处理的个人信息不能用于其他方面,若变更利用目的,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应采取得到特别同意等必要措施.

1. 网站会员加入和管理
以确认会员加入意思、根据提供会员制服务所需本人的识别•认证、维持•管理会员资格、根据限制性本人确认制执行本人确认、防止服务的不当利用、处理未满14岁儿童的个人信息时确认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各种告知•通知、苦衷处理等为目的来处理个人信息.

2. 财货或服务的提供
以配送物品、提供服务、发送合同书•缴款书、提供资讯、提供所需服务、本人认证、年龄认证、费用结算•理算等为目的来处理个人信息.

3. 处理苦衷
以确认民事人身份、确认民事事项、为调查事实联络•通知、通报处理结果等为目的来处理个人信息.

第2条(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公司处理如下个人信息项目.
  .必需项目 : 姓名、ID、密码、电话号码、邮件地址
  .选择项目 : 职位
  .在利用网络服务过程中如下的个人信息项目将自动生成并被收集.
  - IP地址、COOKIE、服务利用记录、访问记录、不良利用记录等

第3条(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有期间)
①公司在法令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有.
利用期限内或者在从信息主体收集个人信息时获得同意的个人信息保有•利用期限内处理•保有个人信息。对如下信息,在如下所示的期限内保存.
1)根据「关于电子商务等的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关于标示•广告、合同内容和履行等有关交易记录。
-关于标示•广告的记录:6月
-契约或撤回请约、结款、财货等的供给记录:5年
-有关消费者不满或争议处理的记录:3年

2)根据「通讯机密保护法」第41条保管通讯事实确认资料
-电脑通讯、网络日志记录资料、访问地追踪资料:3个月

第4条(个人信息的第3者提供)
公司对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在第1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规定的范围内处理,只有符合信息主体的同意、法律的特别规定等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的情况下才能向第3者提供个人信息。

第5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
公司在没有获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将客户的信息委托给外部企业。以后在必要的情况下,向客户通知委托对象和委托业务内容,必要时将获得事前同意。

第6条(信息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使方法)
①信息主体对公司可随时行使下面各项有关个人信息的保护权利。
1. 要求阅览个人信息
2. 有错误等时要求更改
3. 要求删除
4. 要求停止处理
②根据第1项行驶权利时可对公司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传真(FAX)等进行,对此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
③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错误等提出改正或删除要求时,公司在改正或删除之前不能利用或提供个人信息。
④行使有关第1项的权利时可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被委任者等代理人来行使。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执行规则附录第11号样式提交委任状。
⑤信息主体不能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令和侵害公司正在处理的信息主体本人或他人的个人信息和私生活。

第7条(个人信息的销毁)
①公司对个人信息超过保有期限的、达成处理目的等不再需要个人信息时应及时销毁个人信息。
②虽然从信息主体得到同意的个人信息超过保有期限或达成处理目的,但根据其他法令需要继续保存个人信息时,将对相应的个人信息移到其他的数据库(DB)或保管场所。
③ 个人信息销毁程序及方法如下:
1. 销毁程序
公司选定发生销毁事由的个人信息和得到公司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批准后销毁个人信息。
2. 销毁方法
公司对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保存的个人信息利用不能恢复记录的技术方法进行销毁;对以纸制文件记录•保存的个人信息利用粉碎机粉碎或焚烧方法进行销毁。

第8条(个人信息安全性确保措施)公司为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采取如下措施。
1. 管理措施:树立•执行内部管理计划、定期员工教育等。
2. 技术措施:管理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等访问权限、设置访问控制系统、固有识别信息等的加密、安装保安程序。
3. 物理措施:控制电算室、资料保管室等的访问。

第9条(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①公司总管和负责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业务,为了处理个人信息和信息主体的投诉处理及赔偿损失等,如下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所属:信息事业总部
姓名:赵胜太
职责:任员
联系方式:<02-3771-1706>, <ecredit@nice.co.kr>

▶ 个人信息保护担当部署
部署名:企业分析室
负责人:金根斌
联系方式:<02-3771-1301>, <ecredit@nice.co.kr>

②信息主体对在利用公司的服务(或事业)时发生的所有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咨询、投诉处理、赔偿损失等的事项,可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和负责部门署咨询。公司对信息主体的咨询应及时给予回复和处理。

第10条(权益侵害救济方法)
信息主体可向如下机关咨询关于个人信息侵害的受害救济、咨询等。
下面的机关是独立于公司的机关,当对公司的有关个人信息的投诉处理、赔偿损失的结果不满意或需要更详细的帮助时,请咨询。
▶个人信息保护综合支援门户(行政安全部运营)
-所管业务:申告个人信息侵害事实、申请咨询、提供资料
-网址:www.privacy.go.kr
-电话:02-2100-3394

▶个人信息侵害申告中心(韩国网络振兴院运营)
-所管业务:申告个人信息侵害事实、申请咨询
-网址: privacy.kisa.or.kr
-电话:(直拨)118
- 地址 : (138-950) 首尔市松坡区中台路135 韩国网络振兴院 个人信息侵害申告中心

▶个人信息纷争调整委员会( 韩国网络振兴院运营)
-所管业务:个人信息纷争调整申请、集团纷争调整(解决民事)
-网址: privacy.kisa.or.kr
-电话:(直拨)118
- 地址 : (138-950) 首尔市松坡区中台路135 韩国网络振兴院 个人信息侵害申告中心

▶警察厅网络反恐中心
-所管业务:有关个人信息侵害刑事案件咨询和申告
-网址: www.netan.go.kr
-电话:(网络犯罪)02-393-9112 警察厅代表)1566-0112

第11条(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变更)
该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从2011. 9. 30日开始适应;当增加、删除和修正内容时,将通过网址公告事项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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