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 条 (信用评估的拒绝或取消等)
1. 当‘乙方’因如下各号的事项判断难以实施公平的信用评估时,可向‘甲方’要求相应的改正.
① ‘甲方’的提交资料为伪造的或存在错误的情况
② ‘甲方’未履行第8条(信用评估手续费)、第11条(信用评估协助事项)和第12条(实查)义务的情况
③ 对‘乙方’向‘甲方’提出的关于信用评估协助的要求,‘甲方’未提供或‘甲方’因没有客观根据的一般主张延迟信用评估业务的情况.
2. 在对第1项的改正邀请‘甲方’没有另行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况下,‘乙方’可以拒绝信用评估或停止、取消已审定的信用评估等级的效力.
3. ‘乙方’对因第2项的信用评估拒绝等原因产生的各种事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 18 条 (公告和各种规定的遵守义务)
1. ‘乙方’在未获得‘甲方’的事前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将如下各号的资料提供给第3方或向一般人公告.
① ‘甲方’的财务报表上的财务信息和相应的分析、加工的资料;
② 关于‘甲方’的经营状况、业绩、展望、销售状况等的一般事项;
③ ‘甲方’的信用评估等级和评估意见(包括等级变更、停止、取消内容及其原因).
2. ‘乙方’对从‘甲方’收到的资料和信息应根据'关于信用信息的利用和保护的法律’等相关规定来管理.